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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设备采购计划申报审批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11/6 10:44:58     作者:

四川音乐学院设备采购计划申报审批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规范学校设备采购的申报审批程序,保证购置的设备符合教学、科研、办公的实际需要,提高采购资金利用和设备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   设备采购的申报审批工作在学校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进行,国资设备处为归口管理部门。各相关工作部门、申报部门要自律规范,各尽其职,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三、   申报审批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依法、依规,按权限、依程序决策,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二)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工作重点,科学、合理确定设备需求、制定采购计划。

(三)           学校设备采购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及其设备配备状况,统筹平衡各部门采购需求。

(四)           优先保障教学急需设备,保障必需的基础教学设备,保障重点学科及重点专业教学设备,保障利用率高、受益面大的设备。

(五)           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全局协调、共用共享,避免盲目购置、重复购置,提高设备利用率。

(六)           创建节约型校园,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购置功能实用、质优价廉、性价比高的设备,避免盲目追求高端设备,节省资金,提高采购资金效益。

(七)           以计划采购为主,零星采购为辅。除应急及少量零星采购外,学校按年度编制设备采购计划,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审批、集中采购。

四、   本办法所称设备,包括教学、科研、办公用仪器、设备、器材、软件、家具以及耗材。

五、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各种专项资金)的设备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集中申报

一、   设备采购的集中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申请购置设备的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统一申报。

二、   各教学部门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国资设备工作小组,负责统筹本部门设备购置的申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具体工作。

党政、科研部门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设备购置的申报工作,另设兼职设备管理员。

三、   各部门特别是教学部门要结合学科建设规划和发展要求,综合考虑,严密论证,制定本部门设备配备规划,区分轻重缓急,分年度、有计划地进行申报。

四、   共用教学设备、公共实验室设备、公共教室设备由教务处统筹规划、统一申报、资源共享。

五、   共用办公设备,原则上由国资处统筹规划、统一申报、资源共享。

六、   各部门要按照节省资金、提高效益、优化配置的要求,注意控制申报购置设备的数量和金额。

七、   各教学部门国资设备工作小组应组织相关教师、使用人员、管理人员对申购设备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对购置理由、选型及配置、技术参数、使用效益、性价比较、安装及使用条件等各方面全面论证,充分征求相关人员的意见,避免重复和盲目购置。

八、   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使用水平。使用、管理人员不满足需要,场地和相关配套设施不到位的,不能申报设备采购。

九、  申报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          编制设备采购申报清单

各部门每年开展下年度需要购置设备申报的相关工作,根据本部门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以及设备配备规划及年度工作安排、工作重点,科学、合理、全面、完整地确定设备需求,编制《四川音乐学院设备采购申报清单》(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清单》)。

《申报清单》必需完整、准确填报规定信息。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做出区分,分别填报《申报清单》。

成套购置并需要配套使用的一批设备(比如计算机教室)应在《申报清单》中集中作为单独的一个品种,通过配置、参数及数量进行完整、清晰的描述。

(二)          完善选型、配置及技术参数

对申请购置的设备,应根据使用、采购两方面的要求,确定并完善其选型、配置及技术参数。

1.   政策规定

设备的选型、配置及技术参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关于采购方面的规定。

1)        除规定情形之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

2)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3)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下列情形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5)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2.   具体要求

招标采购的设备不能指定品牌型号,参数及使用功能要求是采购的基本依据,是采购成败的关键。为顺利完成采购,设备的选型、配置及技术参数编制须符合以下要求:

1)        设备配置、参数设置对不同制造商、不同品牌一般应具有普遍的可选择性。主要设备、重要设备原则上皆须具有3个以上的参考品牌(含规格型号),设置的参数必须能够同时满足这些参考品牌的产品。

2)        主要设备、重要设备须编写使用功能要求。

3)        必须就设备的性能、配置、用途等制定全面、详尽、准确的指标或做出描述。

4)        设备的选型、配置及技术参数编制,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向供应商征求意见应注意防止出现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宜征求多家供应商意见后综合形成。

5)        大精设备的购置理由、选型、配置、技术参数等应按照《四川音乐学院大型精密贵重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并参照《四川音乐学院大型精密贵重设备采购专家论证办法》的要求,申报部门对每个项目分别进行论证,逐一编制部门论证报告。

6)        特别重要的参数设置星号标注,在采购时重点保证,但星号不能滥用。重要参数须由申报部门与国资处协商后确定,既能保证使用需要又能满足招标采购要求。

(三)          价格咨询

申报的设备须咨询确定采购参考价格并注明价格来源。价格来源一般包括网络查询、市场调查、咨询供货商、咨询制造商等。

(四)          部门审定

申报部门应以院(系)务会(处务会)等形式审核《申报清单》,最终确定申报采购的设备及排序,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记录)。

审定后编制《四川音乐学院设备采购申报表》(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及《申报清单》,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资处。《申报清单》中设备按轻重缓急排序,急需采购的设备排放前面。

(五)          报送要求

1.    报送时间:每年1030日前,各申报部门向国资处报送。

2.    报送内容:

˙    《申报表》(纸质及电子版);

˙    《申报清单》(Excel电子表。按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以及第六章的耗材分别编制);

˙    院(系)务会(处务会)会议纪要(记录);

˙    大精设备清单及论证报告(纸质及电子版,每项设备皆单独编制论证报告)

以上材料每个部门统一报送一套,按规定格式报送。

第三章         集中审批

一、   各部门集中申报的设备,由国资处进行审核,学校设备采购计划评审组审批,最终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批准后进行采购。

二、   根据学校年度工作安排和设备采购资金预算,根据各部门设备配备状况,从学校全局出发,对各部门申报购置的设备进行综合评审,平衡各部门需求,合理安排使用采购资金,制定学校年度设备采购计划。

三、  国资处审核程序

(一) 初审

国资处汇总各部门报送的《申报表》、《申报清单》等资料,对申购设备进行初审。

1.    审查资料是否按规定格式报送,是否齐备。如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联系申报部门修正、补报。

2.    根据学校年度设备采购资金预算、申报审批原则以及申报部门现有设备状况,对各部门申购设备进行审查。明显不符合申报审批原则的,申报资金量明显过大的,国资处审查后提出局部调整、暂缓采购的建议意见。意见报分管国资设备的校领导批准后,决定暂缓采购的设备不再进入后续的审核、审批程序。

制定局部调整、暂缓采购的建议意见,国资处应与相关申报部门沟通、交换意见。

3.    根据采购要求,对申购设备的技术参数进行审查。申报部门对设备技术参数负责,如审查发现有不当之处,国资处应提请申报部门进行修正。

4.    根据采购要求及市场状况,对申购设备的参考价格进行审查。如审查发现有不当之处,国资处可请申报部门进行修正,也可直接进行调整。

5.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且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正、完善并重新报送的,原则上不再进入后续的审核、审批程序,不能进行采购。

(二) 大精设备论证

按照《四川音乐学院大型精密贵重设备采购专家论证办法》的要求,国资处组织开展大精设备论证工作。

大精设备论证意见及相关情况,纳入学校设备采购计划评审组审批范围,决定该设备是否进行采购。

(三) 编制审核情况报告

国资处一般每年3月上旬或之前,根据各部门《申报清单》、初审审查及大精设备论证等情况,编制审核情况报告,提交给学校设备采购计划评审组审议。审核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及审核情况说明,建议采购(或重点研究)设备清单,建议暂缓采购设备清单等。

编制建议采购(或重点研究)设备清单、暂缓采购设备清单,国资处应与相关申报部门沟通、交换意见。

(四)   办公设备审核,国资处应征求学校办公室的意见。

四、  学校评审组审批程序

(一)   学校成立设备采购计划评审组,负责对国资处编制的审核情况报告及各部门《申报清单》进行审批。评审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国资设备、教务、计财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国资处、计财处、校办、教务处、琴管中心、监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必要时,其他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可参加审批工作。

(二)   召开集中采购计划评审会,审批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学校一般每年3月召开评审会,由评审组根据学校设备采购资金预算、年度工作安排及申报审批原则,审议各部门的《申报清单》、国资处的审核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确定批准采购的设备、暂缓采购的设备,明确采购资金分配,制定学校年度设备采购计划。

(三)   评审会结束后,根据评审组审批意见,国资处编制评审会会议纪要(包括设备采购清单及资金安排),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议。

(四)   评审组审批时,为应对价格波动、应急及其它零星采购的需要,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机动资金。

(五)   评审会审议认为应该购置,但因资金不足而决定暂缓采购的设备,后期如有结余(剩余)的采购资金或其它采购资金,允许视情况安排进行补充采购。

五、   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议评审会会议纪要,批准学校年度设备采购计划。

六、   学校审批情况,国资处应及时与相关申报部门沟通、交换意见。由申报部门提交国资处审核同意,并报申报部门、国资处分管校领导批准,在不突破申报部门总金额的前提下,可以对采购设备的品种、数量进行微调。

七、   学校年度设备采购计划确定后,国资处整理相关资料,按申报部门分别制定《集中采购设备确认清单》,就采购设备名称、数量、参数及使用功能要求交申报部门进行确认。申报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确认书返回给国资处。

八、   国资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按学校批准的年度设备采购计划,完成物资设备采购。

第四章         应急采购设备申报与审批

一、   确因重大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且必需在规定时间完成,无法申报集中采购,在规定条件之内,需要紧急购置的设备,各部门可以申请应急采购。

二、   申报部门编写应急采购申请报告,并参照第二章的要求制作《申报清单》,报校领导审批。

申购的设备应注意技术参数、价格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申报部门在必要时应事先征求国资处的意见。

申报应急采购的资金需求,申报部门事先应征求国资处、计财处意见。

三、   金额不超过5万元,申报部门报其分管校领导及国资设备分管校领导批准。金额超过5万元的,经申报部门及国资设备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批准。金额达到或超过20万元的,须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批准。

四、   申报部门将已批准的申请报告、《申报清单》送交国资处,由国资处组织实施采购。

国资处如发现设备技术参数、价格存在问题,应提请申报部门修正后采购。

五、   以下情形,属于应急采购的规定条件

(一)   上级单位临时提出要求,必需紧急购置使用的设备;

(二)   学校举办重大活动,必需紧急购置使用的设备;

(三)   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因素,必需紧急购置使用的设备;

(四)   应对突发变故或事故,必需紧急购置使用的设备;

(五)   其它特殊紧急情况,必需购置使用的设备。

第五章         零星采购设备申报与审批

一、   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但未申报集中采购的设备,可申报零星采购。每个部门每年零星采购设备金额一般不超过2万元,规模较大的教学部门可适当增加金额。

二、   申报部门编写零星采购申请报告,并参照第二章的要求填制《申报清单》,送交国资处审核。

三、   国资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国资设备的校领导批准后组织采购。如规模较大的教学部门零星采购金额(含本年度此前已批准的零星采购设备金额)超过2万元,须报校长批准。

四、   办公设备零星采购按照《四川音乐学院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申报的设备由学校办公室和国资处共同审核,经校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一般每学期申报一次办公设备的零星采购,申报时间分别在每年的3月、9月。

第六章         耗材采购申报与审批

一、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耗材的申报与审批,确定使用学校耗材采购预算资金采购的耗材。

二、   各部门按实认真研究、测算年度耗材需求,参照第二章的要求填制《申报清单》,每年1030日前在集中申报时一并报国资处。耗材《申报清单》中,前面填教学(科研)用耗材,完毕后再接着填办公用耗材并在备注中注明办公

复印纸(打印纸)必需进行申报。

集中申报时,与设备配套的耗材作为设备的组成部分进行申报。

三、   根据学校年度耗材采购资金预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学校在进行第三章的集中审批时,对各部门申报购置的耗材一并进行审核、审批。

学校耗材采购预算资金优先保障共用设备的耗材需求。

四、   使用学校耗材采购预算资金,经学校批准购置的耗材,由国资处分两次统一组织采购,每学期采购一次。

五、   统一采购之外,各部门在需要购置耗材时,用部门经费自行采购,然后到国资处和计财处分别办理登记、报账手续。

六、   耗材一般是指单价低于1000元的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但投影仪灯泡等单价超过1000元的易耗品亦属于耗材;通用设备即使单价低于1000元也不作为耗材采购。

第七章         其它

一、   各种设备采购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

二、   使用科研项目专项资金采购的设备,按照《四川音乐学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的意见》相关规定执行。其它项目经费有规定的,亦按照其规定执行。

三、   申报购置通用办公设备,按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规定,严格执行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四、   每年9-10月,当年执行设备采购计划以及开展应急采购、零星采购后结余(剩余)资金,由国资处编制使用建议方案,报校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资金量不超过5万元,由国资处分管校领导审批。资金量高于5万元,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审批。资金量达到或高于20万元,须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批准。

五、   按照第三章相关规定,国资处已告知各申报部门获准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申报但未获批准的设备国资处不再专门通知,如确需购置的各部门可于次年按要求重新申报。

第八章         附则

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   本办法由国资设备处负责解释。

附件1:四川音乐学院设备采购申报清单

附件2:四川音乐学院设备采购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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